2012年3月29日 星期四

郝政府強拆民宅(二)




然而媒體巧妙把元兇抽離,描述成小三和元配的糾葛。
Good Job。如果不是記者而是編劇。





文林苑惹「怨」 北市府:保障多數人權益

NOWnewsNOWnews – 2012年3月29日 上午9:01
政治中心/台北報導

http://tw.news.yahoo.com/%E6%96%87%E6%9E%97%E8%8B%91%E6%83%B9-%E6%80%A8-%E5%8C%97%E5%B8%82%E5%BA%9C-%E4%BF%9D%E9%9A%9C%E5%A4%9A%E6%95%B8%E4%BA%BA%E6%AC%8A%E7%9B%8A-010134337.html


靠近文林北路、台北捷運淡水線高架段下的文林苑都更案,28日警方開始採取強制拆除動作,現場爆發衝突,引起諸多討論。台北市政府強調,是保障多數人參與都市更新權益。


台北市政府指出,文林苑都更代為拆除執行案行政程序皆已完備,市府於28日上午7時20分執
行對於相關團體集結聲援情形,市府深表遺憾,但現場搬遷狀況尚稱順利。


台北市都市更新處表示,有關文林苑都更案行政程序皆已完備,不同意戶所提相關疑義,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駁回。另就聲請暫緩執行訴求,也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駁回在案。



有關本更新案是在98年6月16日核定公告實施,因仍有少數住戶不願自行搬遷,因此,實施者(建商)於99年1月25日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規定向市府請求代為拆遷土地改良物;北市府說,為協助雙方達成共識,市府善盡協調角色已多次主動邀集雙方協調但仍未果,經多方考量本案仍有多數住戶殷切期盼回歸家園,因此市府依法受理實施者請求並完成相關程序後協助推動都市更新。


台北市都市更新處表示,「都市更新條例」是由立法院三讀通過經總統公布,其立法目的在於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有關文林苑都更個案,是位於市府公告劃定更新地區,依都市更新條例第22條規定,取得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物所有權人及其面積法定同意比例,即得提送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向市府申請審議程序。


都更處表示,經受理該申請,市府於審議計畫期間,透過辦理公開展覽、舉辦公聽會等機制周知所有權人相關計畫內容,經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審議通過後核定發布實施。有關都市更新條例第32條規定,已核定計畫內容所有權人就權利價值認有疑義時,得於一定期間內請求審議核復,本案不同意戶已踐行該救濟程序,並經本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決議維持原核定計畫內容。


台北市政府強調,推動都市更新是重點施政項目之一,相關更新程序皆依法受理申請及審議,一貫秉持公平公正立場協助民間辦理都市更新,並依法協助窳陋基地克服更新困難,以保障多數人參與都市更新權益,改善老舊社區居住品質,打造台北市為安全、舒適、宜居之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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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王:
36戶已拆遷戶 v.s. 不肯搬走的王家?這是個假題目。很快就可以說清楚。

劈腿男跟小三說,我很快會離婚娶妳。小三相信了,傻傻放棄所有追求者等待劈腿男。三年過去,青春虛耗,元配就是不肯離婚。這樣是元配阻擋了小三的幸福,還是劈腿男欺騙了小三?


建商要36戶搬走之前,一定跟大家保證過很快會搞定,否則誰那麼傻只拿你60幾萬、卻不知道何時可以回來住?


所以根本不是 小我 v.s. 大我 的問題,而是小我和大我中間,有人給了「不確定能做到的承諾」。


 
然而媒體巧妙把元兇抽離,描述成小三和元配的糾葛。Good Job。如果不是記者而是編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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