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2日 星期四

對王健壯「不敵」一文的疑惑




當一篇護航文引來更多問題時,是護航不力?或無法護航?







凱撒的面具-媒體不應也不必與學者為敵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11051401/112012080200470.html

    2012-08-02 01:29
    中國時報
    【王健壯】



     有朋友問我:「你對旺中案為何至今未發一語?」我的回答是:「不是不說,時候未到」;現在,是該說幾句話的時候了。


     我做過三十多年記者,對新聞實務不可謂不知;多年來不間斷閱讀西方媒體,對歐美新聞界變化也稍有涉獵;近一年在大學教書,對新聞理論當然也略有心得。


     也因為如此,我對反旺中案學者的主張一向有所保留:台灣現有各項傳播法令中有哪一項條文可禁止旺中案?法律既未禁止,旺中案即使有人強烈反對,但其應受法律保障卻殆無疑義;這也是當民意與法律、法律理性與大眾情緒、法律思維與大眾思維有所衝突時,政府在作可否裁決時唯一應遵循的標準,否則,要法律何用?


     其次,NCC對旺中案作出有條件通過的決定後,學者雖續有強烈反對意見,但我對他們的意見卻更加保留。NCC加諸旺中案的三項附停止條件,法源並非廣電三法,而是《行政程序法》,但問題是:NCC要求中天電視切割中天新聞台,要求中視新聞台變更經營,都是涉及憲法範疇的財產權問題,非NCC一言可決,NCC的行政處分若無法律授權可為依憑,則不但有違法之嫌,也涉及違憲侵犯人民財產權。一百年前洛克斐勒家族的美孚石油因涉嫌壟斷,最後被下令拆解成三十幾家公司,乃是最高法院依法所作的判決,並非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這是學法律的人都讀過的經典案例。


     換句話說,反旺中案學者自始即未以法律作為反對的最高依據;及至NCC作成行政處分明顯有違法違憲之虞時,學者也不置一詞,好像祇要能阻絕旺中案,即使違法違憲也並無所謂。另外,我對學者所謂言論集中化的主張也有所保留:現今台灣媒體的關鍵問題乃是言論的極端化、民粹化與弱智化,而這「三化」之所以形成也正是集中化的反證,證明集中化是個被過度誇張的假議題。

     
但即使我對學者主張與NCC處分有所保留,我對旺中集團回應外界批判的方式也同樣有所保留。在旺中案審查的十八個月期間,旺中媒體集團在蔡衍明董事長的強烈戰鬥意志主導下,幾乎無日不處於備戰狀態,不但被動地惡聲至必反之,而且主動投石擊河,與不計其數的學者與官員駁火互嗆,但結果卻反而讓反旺中聲音像水波一樣不斷放大擴大,及至演變成如今局面。

 
姑且不論這些學者與官員的是非對錯,但問題是:全世界有哪個媒體集團像旺中一樣,為了集團涉己事務而終日血脈賁張像個鬥犬?蔡衍明雖曾以鬥犬自況,但鬥犬哲學也許適用於冷血競爭的商場,不鬥即敗即亡,但媒體扮演的是看門狗角色,看門狗如果變成四處征戰的鬥犬,那是誤用其能,傷人也傷己。


     蔡衍明曾因他在《華郵》的言論造成困擾,而向媒體集團員工致歉,但他可能並不知道,他的強烈戰鬥意志現在也變成了許多員工難以承受的困擾,這些員工也許並不盡然同意反旺中學者的主張,但卻也很難忠誠實踐蔡老闆的鬥犬哲學,有些人因此陷入哈姆雷特為或不為的困境,也有些人常有不知為何而戰的困惑;但集團內部這樣的氛圍變化,蔡老闆卻可能一無所覺。


     更重要的是,中時集團與學界一向有深厚淵源,學者與中時曾相互扶攜走過戒嚴歲月,也曾協力推動台灣民主轉型,就像一九三○年代的《大公報》一樣,中時曾是學者集結的大本營,也是學者發聲的第一選擇;但這個傳統卻因旺中案戛然中斷,這是學者與中時集團的兩敗俱傷;資深的學者與記者大概都有同感:那個美好年代已經一去不返


     但蔡衍明是這個傳統的接棒人,如果他以報人而非僅報老闆自期,就該把修補與學界的關係視為當務之急,對學者主張更應「但可容則容」,道不同則敬而遠之,而非「但可批則批」,聞異聲則揪而鬥之。退一步說,即使他不改鬥犬本色,但鬥的對象也應是政客權貴,而非祇有一張嘴一支筆的學者;與學者為敵的政權不可能長治久安,與學者為敵的媒體亦復如此,更何況全世界從來不曾有過與學者為敵的媒體。


     戰爭總有偃旗息鼓的時候,現在,就是停戰的時刻。(作者為中國時報前社長)


***

關於這篇前社長的文,以下列舉幾點回覆:

1.記協方面:
http://www.facebook.com/TaiwanJournalists/posts/331844126906340
[編輯點評]本日必推的好文章, 特別是看完「仙貝騎士」之後, 大家對於反壟斷都相當腦充血, 但真的如何在法理上限制, 真需要冷靜細緻討論, 包括記協在內的民間團體同時亦要反躬自省。

另外對於新聞報導成為鬥犬, 相信近期參與抗議的朋友尤其明瞭; 第一線的新聞工作者收集的事實,在主管層層高壓下,讓報導評論偏離脈絡,在各媒體可能皆有之,但近期旺中在「自我宣傳」下,這起媒體事件成為社會焦點。記協一直倡議編輯室自主的方向,我們並不是只關注單一媒體的新聞自由,而是現已集結的眾人之力,將讓新聞人更有力的自省革新,這將是新起點。

值得一提的事,中時刊出這樣的文章,已可見偏頗的編輯室政策已有軟化的跡象,但還只是假他人之口,目前尚未有正式的聲明道歉。731走上街頭以及廣大關切此事的朋友,相信也不滿意當天旺中集團的聲明回應。如何讓媒體承認編輯政策的謬誤,還給第一線的新聞記者尊嚴,社會大眾不受媒體霸凌侵害,還有待我們一同努力。握手。




2.
Cheng-Yi Huang以法學面回應:
http://www.facebook.com/notes/cheng-yi-huang/%E5%AA%92%E9%AB%94%E4%B8%8D%E6%87%89%E4%B9%9F%E4%B8%8D%E5%BF%85%E8%88%87%E6%B3%95%E5%BE%8B%E7%82%BA%E6%95%B5/10151090970708809


 今天王健壯先生在中國時報寫了這篇文章:

「凱撒的面具-媒體不應也不必與學者為敵」 (2012-08-02中國時報)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11051402/112012080200470.html#comment

很可惜,等了那麼久,王健壯先生還是說了很多「有待商榷」的話。由於個人時間有限,簡單列舉數端,供大家思考。

第一,王先生表示:「NCC要求中天電視切割中天新聞台,要求中視新聞台變更經營,都是涉及憲法範疇的財產權問題,非NCC一言可決,NCC的行政處分若無法律授權可為依憑,則不但有違法之嫌,也涉及違憲侵犯人民財產權。」

這是近來最常見的謬誤,亦即行政處分的附款不能限制或侵害旺中集團的財產權。事實上,許多管制行為都牽涉到財產權的限制,如果每一件都要「因為侵害財產權,所以違法違憲」,那麼從二十世紀初期以來的管制國家(regulatory state)大可解體。美國所謂的獨立管制機關(independent agency),正是因應管制國家的需要而大量產生。無獨有偶的,在彼邦,財產權論述向來是自由放任主義(libertarianism)攻擊管制國家的最重要論據之一。但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從Carolene Products (1942)以降,就不曾否定過管制國家的合憲性,即便是最右派的Antonin Scalia也無法翻案。更不要說台灣的大法官對於財產權的侵害從未採取過嚴格的審查密度,近例請參考釋字678。

第二,王先生認為:「NCC加諸旺中案的三項附停止條件,法源並非廣電三法,而是《行政程序法》。」

這也是錯誤的。行政程序法第93條規定「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在本案中,NCC裁量權的法源依據是有線廣播電視法和衛星廣播電視法,不是行政程序法。不能倒果為因。不然旺中集團究竟是依什麼法去申請併購?有裁量權才有附加附款的可能性,所以作用法必須回到有廣法和衛廣法。停留在行政程序法是絕對錯誤的理解。

第三,王先生一開頭就說:「我對反旺中案學者的主張一向有所保留:台灣現有各項傳播法令中有哪一項條文可禁止旺中案?」

很抱歉,旺中案的許可處分並非行政法學理上所稱的羈束處分,而是裁量處分,是授益處分。既然是裁量處分,行政機關本來就有裁量權,有道理說阿貓阿狗、旺旺喵喵來申請通通都准嗎?既然是授益處分,行政機關一定得要授與旺中集團這個利益嗎?這個問題是一體兩面,要想清楚。

第四,王先生說:「現今台灣媒體的關鍵問題乃是言論的極端化、民粹化與弱智化,而這「三化」之所以形成也正是集中化的反證,證明集中化是個被過度誇張的假議題。」

這個說法很奇怪,NCC的裁量處分考量點應該是未來,一旦旺中併購案通過,是否會產生集中化的現象,為什麼王先生要把問題限縮在現今?集中化之所以會有更大的問題就是會把前述「極端化、民粹化、弱智化」的現象,更為放大,而且是朝「單極化」發展。最近旺中集團的表現不正是證明了這一切憂慮嗎?

最後是我個人的法律見解。

我認為,NCC在本案中應該逕行駁回申請。

從NCC的附款要求旺中集團賣掉中天電視即可知,NCC其實已經體認到跨媒體經營者和系統業者兩相併購,將產生的言論集中和控制的嚴重後果。換言之,附款本身的強度已經達到「實質上本應駁回申請」的地步。此刻捨正途而弗由,還硬要通過,甚而強加一個切割中天電視的附款,的確是有濫用附款的問題。所以,不應該附加附款,要勇敢地駁回。定附款反而讓人覺得是密室協商的利益交換,這是當代行政管制理論最常批評行政機關的弊端之一。
(其實,「附條件通過」真是台灣特產。不信去看看環評結論的那些附款,哪一個不會被說成「侵害財產權」?通過後,又有認真監督嗎?「附條件通過」的重點永遠都是劃在「通過」二字。)

現在既然旺中集團已經明白表示不會履行附款的停止條件,此一行政處分尚未發生效力。既然不生效力,就沒有所謂「存續力」的問題,為何石主委認為可以「拘束行政機關」,實在費解。(莫非他採用的是日本戰前學說的「公定力」理論?)除非旺中集團針對此一行政處分提出訴願或行政訴訟,不然目前等於就是沒過。

如果旺中提出訴願,究竟行政院能不能針對獨立管制機關的行政處分為一部或全部撤銷,學理上雖有爭議,但我認為不應該,否則設獨立管制機關是要幹嗎?行政院可以直接干預NCC的決定?

接下來的問題是,如果行政院只是發回NCC另為處分,NCC恐怕也不能做出比這次所設附款更低標的決定,不然等於否定了同一機關先前的事實認定,涉及禁反言原則。(禁反言跟存續力是不一樣的討論層次喔,不要搞混。)

我想,大多數法律人應該都很樂見資深新聞記者願意認真討論法律問題,各國的新聞界都有非常令人崇敬的司法記者。但希望這種討論是建立在正確的法律知識和深刻的反省上,否則恐會治絲益棼,無助於問題的釐清。

(本篇短札因為沒有什麼宏大的道理,也寫得極快,不打算進一步發表。但歡迎分享。由於個人最近分身乏術,無法一一回應,請見諒。) 



3.
 對於這項怪論,本人無法苟同:

「     更重要的是,中時集團與學界一向有深厚淵源,學者與中時曾相互扶攜走過戒嚴歲月,也曾協力推動台灣民主轉型,就像一九三○年代的《大公報》一樣,中時曾是學者集結的大本營,也是學者發聲的第一選擇;但這個傳統卻因旺中案戛然中斷,這是學者與中時集團的兩敗俱傷;資深的學者與記者大概都有同感:那個美好年代已經一去不返。    」



見:昔時中時,可曾忠實


另外我很好奇,哪間學校請王健壯當老師,這是一個非常有趣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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