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18日 星期六

NCC:假獨立真政黨的機構

  

9月15日NCC主委蘇蘅還是和另外三位新委員通過了將NCC正副主委由委員互選改為行政院指定的決議。

 

羅世宏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改為直屬行政院之行政委員會?

http://plain-notes.blogspot.com/2010/09/blog-post.html


立委楊麗環辦公室於2010年8月5日發出會議通知,擬在 8月13日召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改造四法立法公聽會,邀請NCC新任主委蘇蘅及相關部會官員和業者代表參加,想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改為直屬行政院之行政委員會(詳見下面的會議通知)。對於行政院當時疑似介入NCC委員互選過程,又透過國民黨籍立委敲邊鼓準備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改成直屬行政院 之行政委員會,當時我和林靖堂寫了篇文章批評這些一連串動作,〈合議制獨立機關 政府不可扼殺〉。後來,這場公聽會臨時喊卡沒辦,不知何故?(是怕「甲緊弄破碗」嗎?)不過,9月15日NCC主委蘇蘅還是和另外三位新委員通過了將NCC正副主委由委員互選改為行政院指定的決議。


 實在很難想像,剛剛才以四比三票互選產生的新主委會主張應改為行政院長指定,究竟是何原因?所謂配合今年二月通過修正的「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因此必須修改NCC組織法之說,簡直是自我降格,自我矮化,也是不知堅持與沒有理念的法匠說法!另見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與媒體改造學社對此NCC此一動作的回應聲明:針對此次NCC組織法修正方向,以及政府可能藉此而逐漸改變或實質違背合議制精神的傾向,我們表達疑慮和反對的立場



隔日,各大媒體大多沒有報導這件事,只有中廣記者彭群弼這位跑NCC新聞多年且熟悉通傳政策的記者,看出這背後的問題:〈一場茶壺裡風暴的背後隱憂〉。國民黨忘了,不過幾年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制訂時,正副主委由委員互選產生的規定,本來就是國民黨的主張,如今卻執意要改成由行政院長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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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改造四法立法公聽會會議通知
會議主旨:

資訊通訊產業Infocom的發展是廿一世紀國家競爭力最重要基礎工程之一,需要集中產業發展政策與監理管制之行政能量於單一事權機關,然而目前我國推動 Infocom發展,至少涉及七個行政院直屬行政單位,事權分散,難以形成綜效並有效考核,且產業發展政策、監理管制與政策協調分屬不同單位,彼此非僅互 不支援,甚至有互相衝突矛盾之處,亟需調整此種分散式組織狀態以謀發揮最高行政效能,立法委員楊麗環因此提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通訊傳播基本 法」「中央政府機關組織基準法」及「行政院組織法」四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改造成為直屬行政院之行政委員會,原獨立機關改隸改組後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下,另成立「通訊傳播裁決委員會」,特此舉辦本公聽會,聽取產業需求、學者意見,以及行政院所轄各機關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再造的看法。

討論題綱:
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組織再造應否與行政院之組織再造同步進
行,以收綜效,並避免行政院之二次組織再造?
二、對於立法委員楊麗環所提出的三種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再造
建議方案(詳見會議附件)的意見,何者為最適之再造方案?
三、對於立法委員楊麗環所提出的「通訊傳播基本法」「中央政府機
關組織基準法」及「行政院組織法」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詳
見會議附件)的意見。

承辦助理:李 熊 聯絡電話:(02)-23586066 0955-628912 聯絡傳真:(02)-23586305
e-mail: ly10962e@ly.gov.tw gl640127@gmail.com
本會議相關資料可見立法委員楊麗環部落格
(網址如下:http://blog.xuite.net/ly10962a/YangLiHu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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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組織法不應違反合議精神─應速說明主委改為院派之修法原因
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媒體改造學社針對NCC決議修改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規定之正副主委產生方式,發表聲明如下: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日昨以四比三票決議修改現行的正副主委由委員互選產生之規定,改為直接由行政院長提名時指定。針對此次NCC組織法修正方向,以及政府可能藉此而逐漸改變或實質違背合議制精神的傾向,我們表達疑慮和反對的立場。

 
一、NCC正副主委改為政院提名時指定,對於NCC內部溝通協調與對外推動政策,並無任何增進作用,但卻有損專業獨立的合議精神,引發各界質疑執政黨動機,甚至無法信賴NCC本身有繼續維護獨立合議制機關的能力與意願。

 
二、 在缺乏公開與充分的諮詢與聽證程序下,NCC組織法修正貿然改變正副主委的產生方式,並不符合民主程序與問責精神。NCC組織法雖為規範主管機關之法律, 但其組成與權責涉及機構之獨立性、專業性與主管業務範圍,影響甚大,正副主委一旦改由行政院指定,其對於議程設置和決議過程的影響力或控制權,皆有可能提 高,並從而影響獨立機關合議制度之落實。因此我們要求,主張修法者應該提出充分的修法理由,並透過公聽程序聽取各界意見。

 
三、通訊傳播基本法與NCC組織法修正過程,行政院不應著重強化對NCC人事的決定權,而應針對賦予NCC政策規劃權責、輔導獎勵權力、財務獨立、研發與監理能力的提升,以及委員人選資格等議題,進行相應與必要的公開討論與修正,而非有意或無意的破壞NCC的獨立性。

 
最後,我們再次強調,NCC應公開說明不再堅持並維護現行「互選」方式的理由,也應說明改由行政院長指定的實益何在,以及修改之後如何仍可實質確保NCC的獨立性和合議制;若無實益,但卻造成NCC內部對立,並引發社會對NCC的信任危機,並非明智與負責任的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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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提供一個國民黨修法事例:

先修法增加公廣集團董事名額,加派8名董事進去,在颱風天表決把馮賢賢趕走,大功告成後再縮減董事名額。

中國種族主義黨在野時,為求能掌控NCC,違憲搞出了委員法條,讓NCC被大法官裁定為違憲機關,現在執政後又怕非該黨人士介入,直接想把NCC納入政黨揮下控制,斧鑿斑斑,吃相難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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