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7日 星期一

控制媒體 政府又可見縫插針了




說是為某電信企業或媒體集團解套還來得實際些!








    控制媒體 政府又可見縫插針了 陳炳宏

    作者為台灣師範大學大眾傳播研究所教授
2011.03.07,蘋果日報


  行政院長吳敦義日前同意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NCC)所提廣電三法修正草案,決定修正「黨政軍退出廣電媒體」條款,將政黨、政府、軍方不得投資媒體的規範,放寬為政府可間接投資,但政黨仍在禁止之列。平心而論,這項修法到底是符合產業需求的良策,還是政府重新操控媒體的陰謀?目前尚難立即下斷論。但面對這項修法,反思重點應在於,若重新開放政府得以投資媒體,即便增訂罰則又如何?如果沒有完善的配套規範,徒法不足以自行且徒留想像空間啊!


    公開政府投資內容



  其實政府可對傳播媒體產業付出心力的事項實在很多,例如數位匯流政策、數位內容獎勵、公共電視法修法等,都亟需政府面對與解決,實在搞不懂為何開放政府投資廣電媒體是如此急迫的施政選項?難道開放政府投資媒體後就可以挽救媒體產業困境了嗎?筆者看不出其間的因果關係啊!說是為某電信企業或媒體集團解套還來得實際些!不過反正政府心意已定,當務之急就是要同步把開放後讓政府得以不當操控媒體的漏洞找出來並補起來,否則很難想像,開放後若導致台灣走政控媒體的回頭路,其後遺症將很難想像。



  首先,筆者認為應確立政府「只投資、不經營」的基本原則,即政府絕對不能透過投資而介入廣電媒體經營。雖然草案同時增訂罰則,政府、政黨若控制民營廣播、電視將受罰。不過明眼人都可看出,即便規定只能間接投資,但其實政府還是可以間接影響(例如以投資者身分關說或關切某些節目內容),因此所謂「介入經營」或「控制」的界線都應明確界定;另外,若政府違反相關規定,不能只處罰被投資的媒體,而是應該處罰投資者,即政府本身。不過須注意的是,例如現行禁止置入性行銷條款雖然明訂處罰媒體,但結果都是廣告業者繳錢,因此未來是否會發生政府違法但媒體受罰的情形,還是要謹慎確定處罰對象。


  其次,所有政府投資廣電媒體的行為都必須做到資訊公開,建議草案應明訂政府若欲投資某媒體超過其發行股份總數的1%時,應先舉辦投資公聽會,如逾3%即應經主管機關核准,若逾 5%則須經立法院同意。雖然政府編列經費本須經立法院同意,但對於投資廣電媒體這件事,強迫資訊公開與拉高行動門檻絕對有必要。若台灣社會認同媒體在加速產業數位化與產業自由化過程,需政府大力扶植、參與,那要求召開公聽會、經主管機關或立法院同意等程序又有何不可呢?政府投資廣電媒體這件事不能只由執政者來決定,應該有其他制衡力量才是


    黨政軍條款應保留


  此外決定開放政府投資廣電媒體後,那「廣電媒體」該如何定義?面對媒體數位化與產業匯流趨勢,不斷出現新興媒體服務,政府是否有能力去定義何謂廣電媒體不無疑慮,但即便定義廣電媒體有點像不可能的任務,還是有其急迫性,否則未來修法通過後,可能會橫生更多的爭議。


  最後,基於當年制訂黨政軍退出廣電媒體條款之原意,目前實不應放棄黨政軍條款,因為必須提醒的是,此議題所涉及的疑慮仍多且影響深遠,在尚未找到更好的取代及規範措施前,此條款恐怕還是有其必要性,畢竟我國政經背景與現實環境與其他民主國家未必相同,至少我不認為政黨或政府企圖控制廣電媒體的可能性已經完全在台灣消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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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應然面上,吳敦義與NCC這種作法當然該禁止,白海豚之流在討論範圍內,但NCC,所謂專業的傳播學者,可以把各位如此自我感覺良好的理由公開說明嗎?


2.實然面上,這條有沒有都無所謂,因為廣告主、中資都可大方控制言論了,不差這個。


3.NCC與政府的水準,個人完全無法相信這兩者有定義新時代媒體的能力,以近來獲獎的網路媒體(ProPublica獲獎實至名歸)來說,這是舊法規無法定義的範疇。


4.各位若關心廣電三法修正案的朋友,應該有印象這法規常常在修正,為什麼?因為這法規一開始就與事實脫。台灣廣電法遲至1976年,廣電法公布。也就是說,廣播業經營了20多年、電視台開播了14,臺灣才有關於廣播電視的正式法規。


詳見<台灣新聞自由考(八):消滅台灣下等語>



5.當代的媒體環境,正確作法是徹底拋棄戒嚴時代的法規,重新訂定法條,當務之急就是先定義「廣電媒體」的範疇,只是期待NCC和政府……..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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