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25日 星期五

法官當然無責

身為台灣醫社的社長,對這個都不知道,也敢投書啊?自由時報也敢登啊?



2011-3-25,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mar/25/today-o1.htm

法官無責?

◎ 郭正典

雲林縣葉姓國二女學生遭性侵殺害案的主嫌林國政已經是第三度犯案,他這次犯案是在服滿九年刑期出獄才一個多月,就犯下天理不容的性侵棄屍案。事後他不僅毫無悔意,還嗆聲要死者變成厲鬼去找他!

釋放前專家鑑識,林嫌有七次不合格,多數參與測試的專家都認為不能釋放他。但法官無視這些專家意見,輕率地把人放了。一個經過七次測試都不合格的大色狼竟然輕易地被恐龍法官釋放出來性侵殺人,至今也沒聽說該法官必須對其誤審誤判負責。

如果是醫師誤診導致病人傷亡,法官常引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的業務過失傷害罪或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的業務過失致死罪將醫師判刑,且科以鉅額賠償。多年來,醫界一直要求改用民事處理醫療爭議,不要再用刑事,因為醫療失誤並非犯罪行為。但法界人士常以醫師沒有刑法豁免權來搪塞醫界。如果救人的醫師都不能因為一時的失誤而豁免刑責,為何業務與救人無關的法官可以豁免刑責?

法官的誤審誤判導致無辜民眾傷亡的案例已經不少,從來沒有法官為其錯誤行為負責。台灣的法官有刑事豁免權嗎?法官若不必為其錯誤負責,就會有層出不窮的離譜判決出現。要提高台灣司法的品質,法官也必須為其業務過失致民眾傷亡負起刑事責任。

(作者為台灣醫社社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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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杜:


法官在審判工作結束之後,關於刑期的執行,是由檢察官發執行指揮書,由監獄來執行。


對於執行方法有異議時,受刑人可以向法院聲明異議。


但受刑人可不可以假釋、什麼時候釋放,都不用經過法官吔!這是法務部的權責。


身為台灣醫社的社長,對這個都不知道,也敢投書啊?自由時報也敢登啊?

2 則留言:

  1. 這篇好像沒有標題,我幫補一下標題和整理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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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類似江國慶的誤判層出不窮,法官當然無責、檢察官當然無責
    這就是台灣司法的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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