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17日 星期五

採訪自由界線何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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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清秀教授說:「《論語》說己所不欲勿施於人,難道在座的大法官們願意被偷拍嗎?揭人隱私有違菩薩道,也可能毀人一生,《社維法》的問題出在處罰太輕。」








這件事情從何而起?見: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465876/IssueID/20110617

社維法vs.新聞自由
史上第一次 憲法法庭大辯論
2011年 06月17日


【綜合報導】司法院昨召開憲法法庭,討論《社會秩序維護法》「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的規定是否違憲。這是史上第一次司法院召集所有大法官舉行憲法法庭,就新聞自由和公眾人物隱私權的界線展開大辯論。依規定大法官將在開完庭2個月內,8月15日前做出解釋。


本案由《蘋果》娛樂記者王煒博聲請釋憲,是個人聲請釋憲獲召開憲法法庭首例,司法院網站從昨天上午9時起,將近9小時全程直播開庭過程,也是創舉。網友連結轉貼在台大PTT網站上,用「蘋果軍」、「水果軍」對戰內政部「政府軍」形容庭上攻防,討論熱烈。有人認為「政府軍」表現不好,也有人認為「輿論都被媒體綁死了,台灣還有救嗎?」



內政部:像楚門世界


整起釋憲案起因於名模孫正華與神通集團小開苗華斌傳出結婚喜訊,《蘋果》記者王煒博先後在美容院、苗家與飯店門口定點守候欲採訪,被台北市警中山分局警官歐陽俊以違反《社維法》「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開罰1500元,王煒博成為《社維法》實施20年來第一個因此被裁罰的記者。王煒博異議被台北地院駁回定讞,因此聲請釋憲。



今年4月底,大法官會議認為該案疑有牴觸《憲法》「人民有言論、出版自由」、「人民的工作應予保障」等條文,決定召開憲法法庭辯論。



昨憲法法庭由15名大法官一字排開坐上審判台,司法院長賴浩敏任審判長,而包括聲請釋憲的王煒博及《蘋果》代表、《社維法》主管機關內政部代表、鑑定人共11人,則在法庭下方論戰攻防。王煒博未發言,委由《蘋果》代表辯論。警官歐陽俊也出席旁聽,但未發言。



內政部代表、參事劉文仕指出,雖公眾人物相對來說應受社會檢驗,但不表示就該像電影《楚門的世界》隨時受監視,且當事人並非蔣宋聯姻,也不是英國王室威廉與凱特,仍應保有隱私。他強調《社維法》所稱「正當理由」,指的是要符合公共利益。劉文仕並指今年坎城影展首映已故英國王妃黛安娜的紀錄片《非法謀殺》,代表媒體跟蹤權已是全球關心題材。


《蘋果》舉三井宴為例


《蘋果》代表尤伯祥律師反駁:「內政部說跟追他人要以具公益性質為前提,前總統女婿趙建銘的三井宴闢室飲宴,試問如果沒有後續發展,誰能事先知道這場飲宴跟公益有關呢?」並指「政府早年以人民無法實施民主所以戒嚴,內政部現在以同樣思維認為媒體無法自律,所以要用《社維法》管控,還交由警察來分辨,這跟18世紀警察國家有何兩樣?」


劉文仕則說:「本案不是拿大砲打小鳥,而是拿彈弓打酷斯拉,區區3千元罰鍰(註:指罰鍰上限3千元)算什麼!」另名代表陳清秀教授說:「《論語》說己所不欲勿施於人,難道在座的大法官們願意被偷拍嗎?揭人隱私有違菩薩道,也可能毀人一生,《社維法》的問題出在處罰太輕。」



大法官邀請3位鑑定人──律師李念祖和學者翁秀琪、石世豪,多贊同不該拿《社維法》處罰媒體。政大新聞系教授翁秀琪認為:「記者採訪行為應交由媒體自律,多數人雖對媒體不滿意,但應從媒體結構、報導內容下手限制。」


大法官2個月內解釋


雙方交互詢問並先後詢問鑑定人,大法官並提出詢問,最後請雙方代表人與鑑定人另提書面回答。依規定大法官將在開完庭2個月內,做出解釋結果,3種解釋結果分別是宣告違憲(需三分之二以上、10名大法官同意)、不違憲,以及雖不違憲但條文有限縮範圍的必要


《蘋果》昨至截稿時間為止,未獲孫正華回應。神通集團旗下神達公關表示,此事跟公司無關,對苗華斌私事不清楚。


記協痛斥:非常荒謬


針對這起釋憲案,律師余忠益認為,新聞採訪若達「過當」程度,當事人已感覺不舒服,表示拒絕、反感,記者還要跟拍追問,影響人身自由、侵害隱私,以該法條處罰是可以的。


士林地院法官洪英花則認為,被跟拍的名人若覺得隱私權受侵害,可對媒體提出刑、民事訴訟來救濟自己權益,但媒體跟拍若無影響到公共利益,國家不宜以公權力介入,否則就是箝制新聞自由。


台灣記者協會會長林朝億昨氣憤地說:「非常荒謬,這是保守威權時代的迷信,等於把媒體當傳播工具。」



釋憲可能結果
◎6/16:召開憲法法庭辯論
◎7/16前:宣布解釋日期
◎8/15前:做出解釋
˙不違憲:宣告《社維法》第89條第2款不違憲,《蘋果》記者聲請違憲解釋失敗
˙違憲:宣告《社維法》第89條第2款違憲,且須在一定時間內失效,內政部、立院須修法或另立新法
˙合憲:做出合憲性解釋,認為《社維法》第89條第2款雖不違憲,但條文內容適用情形須限縮,《蘋果》記者聲請違憲解釋是否失敗?內政部、立法院應否修法?得視解釋內容而定
資料來源:《蘋果》採訪整理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465885/IssueID/20110617
戴立忍:禁止媒體侵犯人權
2011年 06月17日
金馬獎最佳導演戴立忍昨在噗浪砲轟,他個人隱私被媒體侵犯已久,「媒體應是一個社會的眼睛、社會的耳朵、社會的良心。但台灣媒體演化至今,實在令人搖頭,成了社會的排泄器官,卻又影響社會甚鉅。」 他希望大法官盡速做出解釋,「禁止媒體以侵犯人權方式作為獲利手段。」


學者:追隱私不接受
 

交通大學傳播研究所教授郭良文昨表示,跟拍若以合法手段且合乎情理,以及針對公眾應知曉的訊息,可被接受,但追逐個人隱私、與公眾利益無關,則無法被接受,本次孫正華案有侵犯隱私疑慮。 


立委吳育昇曾被聲請釋憲的《蘋果》記者王煒博,拍到帶孫仲瑜進汽車旅館,他昨說:「我最近很忙,這問題我沒有深思,也沒看法。」痛恨狗仔的周杰倫與吳宗憲,昨以工作為由不回應。
綜合報導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465888/IssueID/20110617

阮經天:記者有採訪的自由
2011年 06月17日

針對《蘋果》記者聲請釋憲案,常被跟拍的阮經天認為,「記者有採訪新聞、追查真相的自由,藝人也要有身為公眾人物的自覺,最重要是顧及雙方安全、互相約束。」


豬哥亮:偷拍揭弊很好

「綜藝大姊大」白冰冰認為,「任何事都是一體兩面,有可能好,也有可能不好,以前高官會貪污、帶女人或搞婚外情,還有軍中弊案,如果不是記者跟拍報導,不會有人知道,無形中為全民守住財產,也讓公職人員有規範。」


藝人豬哥亮說:「當初我能復出,真的感謝《蘋果》拍到我,那幾個年輕人我到現在還沒機會請他們吃飯。我認為適度拍攝是可以,揭發弊案的偷拍也很好,但請給藝人或名人部分尊重隱私,不要常跟拍,這是尊重,不是排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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