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17日 星期五

採訪自由界線何在(三)

data


歐陽俊昨表示,這種案例不常見,警員在處理被跟追民眾提告時,通常以被跟追者主張的「無故」(無正當理由)做為依據,判斷上常出現困難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465913/IssueID/20110617
捍衛採訪權 「再怕也要挺身」
王煒博戰戰兢兢 借高檔西裝以示敬慎


2011年 06月17日


【綜合報導】引爆大法官召開憲法法庭的關鍵人物、3年前開罰單的警官歐陽俊對釋憲案樂觀其成,他昨說:「無論結果為何,至少讓基層警察在執法上有遵循方向。」提釋憲案的記者王煒博則緊張失眠,昨天穿著借來的高檔西裝慎重出席憲法法庭,爭取記者的採訪權益。


現任中山分局偵查隊組員的警官歐陽俊說,三年前他擔任《社會秩序維護法》裁決巡官期間,神通集團小開苗華斌委任律師到大直派出所,告發《蘋果》記者王煒博,涉嫌違反《社維法》第89條第2款,警方受理報案後通知王煒博到案說明。



警:讓執法有依據


歐陽俊回憶,做完筆錄後,分局認定王煒博的行為違反《社維法》,裁罰1500元,王煒博向法院聲明異議,被台北地方簡易法庭駁回。


歐陽俊昨表示,這種案例不常見,警員在處理被跟追民眾提告時,通常以被跟追者主張的「無故」(無正當理由)做為依據,判斷上常出現困難。他認為,大法官釋憲後無論結論為何,對制度都是好的,至少「讓基層警察在執法上有遵循的方向!」


出庭前夕緊張失眠


王煒博是我國史上以個人名義聲請釋憲,導致召開憲法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的第一人。他說:「雖同業都讚我超屌,但這50天緊張到不行,為了捍衛採訪權,再緊張也要站出來。」


王煒博4月底收到司法院通知後,開始緊張失眠,昨天憲法法庭開庭前,熱情的新聞同業對他高喊:「煒博,比個YA!」他說:「這個手勢,不是代表我的光芒,這是國家對於記者工作的尊重,是新聞界的榮譽。」他強調:「當記者的都知道,努力工作沒有錯。」開庭結束後他說:「謝謝大法官給我這個機會。」




《社維法》首罰記者


為表達對憲法法庭的敬意,沒有西裝的王煒博透過《蘋果》時尚記者協助,向Cerruti 1881、Alfred Dunhill等男裝品牌借西裝。經多次試穿,他挑中義大利頂級男裝品牌Cerruti 1881西裝和襯衫,昨他就穿著這套看起來穩重大方的西裝,出席憲法法庭爭取新聞工作者採訪權益。


據警政署統計,《社維法》實施20年共有23件、30人被依違反第89條第2款「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裁罰,王煒博是第一個被此法裁罰的記者。


王煒博
◎年齡:33歲
◎身高:188公分
◎學歷:世新大學新聞系
◎現職:《蘋果》娛樂中心記者
◎曾採訪大案:拍到跑路藝人豬哥亮低調吃黑輪、立委吳育昇開車帶女子孫仲瑜進汽車旅館等
◎婚姻:未婚
資料來源:《蘋果》採訪整理




網友看憲法辯論庭
◎avis9:知道孫正華結婚細節,到底是什麼重要社會公益?
◎t1329kimo:記者藉由跟追取得資訊從事商業行為,已涉及私人利益,可以用民眾知的權利以一概之嗎?
◎komuroboy:當然是違憲啊,神經妓(記)者只會借勢搞別人。
◎s32635:個人傾向違憲,但以不違反《刑法》為前提,因為蠻多狗仔很誇張。
◎gadoma:兩邊都亂講一通,大法官還是自己釋自己的憲吧。
◎tony121010:如果蘋果軍敗北,那些政客不就爽呆了。
◎shardphoenix:其實蘋果是真的沒在怕,但新聞自由才是大法官的獵物。
資料來源:PTT實業坊(telnet://ptt.cc)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465922/IssueID/20110617

不爽媒體刊照 摩納哥公主告贏
2011年 06月17日
【賴心瑩╱台北報導】「卡洛琳公主判例」是指摩納哥王子雷尼爾三世長女卡洛琳,她常為報刊登她的照片興訟,最後在歐洲人權法院獲勝訴,成功阻止媒體刊登她的照片,引起德國媒體大反彈,連署抗議。


「隱私權僅限住處」


卡洛琳公主(53歲)母親曾是美知名影星。卡洛琳公主與已逝世的英國戴安娜王妃齊名歐洲,有三次婚姻紀錄,現任丈夫是德國貴族漢諾威親王恩斯特˙奧古斯特五世。


德法媒體刊登卡洛琳與男性友人在餐廳庭院用餐、出遊照片等,她不爽隱私被侵犯,向德國漢堡地院聲請強制令,禁止媒體刊登她的私生活照片。但法院認定卡洛琳是「當代出類拔萃的歷史人物」,隱私權止於住處門口,被刊登照片因在公開場所,判她敗訴。她又上訴德國憲法法院,只有一張照片,被法官認為她是退居餐廳角落不想被人發現,禁止媒體刊登,其他照片則維持一、二審見解。


歐人權法院判勝訴


卡洛琳不服判決上訴歐洲人權法院,人權法院認為她應享有個人私生活隱私權,撤銷德國法院判決,後因德國政府未上訴而判決確定,但判決理由至今在德國仍有高度爭議。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466261/IssueID/20110617
引經據典節錄
2011年 06月17日
◎內政部訴代陳清秀: 
●引《佛經》「不去揭發他人隱私,才是行菩薩道。」


◎鑑定人李念祖:
●引諾貝爾文學獎得主高行健短文,「所謂作家,無非是一個人自己在說話,在寫作,他人可聽可不聽,可讀可不讀,作家既不是為民請命的英雄,也不值得作為偶像來崇拜,更不是罪人或民眾的敵人,之所以有時竟跟著作品受難,只因為是他人的需要。」說明《憲法》保障言論自由,指的是說(表述)與聽(知的權利)一體的自由。


◎內政部代表劉文仕:
●引詩人W.H.Auden,「距離鼻尖約莫30英寸,是我個人的疆域界線,這之間未被使用的空氣,屬於私人領地,陌生人除非流轉著情慾的眼神,我呼喚你前來親近,但留意別粗魯地跨越我的領地,我沒有槍,但可以唾棄。」說明隱私權重要性。 


●引作家Nancy M.Henley,「當眼波流轉,火花閃爍在相遇的兩人之間,這火花有時是認同,有時是愛意,有時卻是衝突。」表現跟追與被跟追可能產生的互動型態。 


引《西廂記》「待月西廂下,迎風戶半開,隔牆花影動,疑是玉人來。」指張生接近崔鶯鶯就是一種跟追,若發生在德、日是否構成侵犯隱私權? 


資料來源:開庭內容



 延伸閱讀:











---

Facebook留言板:

0 條寶貴意見: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