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17日 星期五

採訪自由界線何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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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伯祥也質疑,內政部3名代表人對於該法所說的「正當理由」,究竟要不要跟公共利益相關說法不一,像學妹愛慕學長、徵信業者跟追或私人追討債務等,都可能成為跟追理由,但究竟何種狀況屬正當理由?完全不明確。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465891/IssueID/20110617
條文模糊 「粉絲追星也觸法」
大法官所邀3位專家 傾向新聞自由不可任意限制

2011年 06月17日

【劉昌松、賴心瑩╱台北報導】大法官為求釋憲公正,昨邀請3位專家擔任鑑定人,結果3人都認為新聞自由不可任意限制,其中法學教授李念祖、傳播教授翁秀琪都認為,《社維法》第89條第2款嚴重侵害新聞採訪自由,已經違憲。法學教授石世豪則認為,該法條不違憲,但強調:「限制新聞採訪權,同時也限制民眾知道他人怎樣生活的自由。」


鑑定人發言前,內政部代表劉文仕先質疑有鑑定人擔任報社相關職務應迴避,但3位鑑定人都否認指控,審判長賴浩敏也裁定:「大法官選定的鑑定人,沒有需要迴避的疑慮。」



李:喪隱私是代價


李念祖強調:「對所有人來說,公眾場所是蒐集資訊的最重要平台之一」,但爭議條文設計不夠明確,會造成因愛慕而跟追暗戀對象、因好奇而跟追陌生人、因採訪而跟追當事人、私家偵探跟追調查債務人、調查員跟追嫌犯、粉絲跟追明星等6種「跟蹤」、「盯梢」案例中,除調查員執行公務,其餘都可能成被處罰對象。


李念祖質疑,這會讓所有人在公共場合的行為舉止,都成為「隱私」而受保護,但事實上,喪失隱私權本來就是參與公共事務的代價之一,若依內政部解釋,觸犯《刑法》公然猥褻罪的人,只要對其他人說「我不希望你們看」,就可獲「隱私」保障而無罪?因此「我個人傾向建議宣告系爭條文違憲。」


石:個案逐一判斷

石世豪則主張,爭議條文目的是要保障人身安全、以及個人私領域不受干涉的自由,立法技術雖不當,但合於《憲法》規定,因此應就個案逐一判斷新聞自由遭不當限制,因此「若附一定條件下,贊成新聞採訪行為免罰。」


翁:應藉訴訟解決

全場唯一傳播學者翁秀琪強調:「閱聽人有選擇新聞的權利,內政部不應該介入,若記者侵犯隱私,應透過訴訟解決,非由行政機關裁罰限制。」她強調:「現場採訪是新聞工作必要程序之一,愈逼近社會真相的新聞,才有更高新聞價值。」


不過,對於媒體自律問題,翁答:「過去我反對有《記者法》,但現在我說不定會贊成,藉此建立記者工作倫理與採訪規範。」至於媒體採訪報導八卦新聞,則屬媒體自我定位問題,只是呈現「社會多元價值以及民眾品味」,應留給媒體自律規範,政府不宜介入干涉,否則可能阻礙了重大新聞事件的採訪自由。


鑑定人意見
◎翁秀琪:
˙爭議條文若用在新聞記者採訪工作上,將戕害新聞自由

˙記者身分宜由新聞專業機制認定,部落客、自由撰稿人不算記者

˙新聞採訪方式應先自律,若發生隱私侵權疑慮,應透過司法解決,不該由行政機關開罰
˙結論:違憲


◎李念組:
˙個人隱私權不屬我國《憲法》積極保障的人權之

˙只罰被察覺者,卻不限制未被發現者,法條設計無法保障被跟追者隱私權

˙若可公共場所拒絕他人注視,則《刑法》公然猥褻罪將無用武之地

˙結論:違憲


◎石世豪:
˙《社維法》沿襲舊《違警罰法》而來,20年來只刪過1條,顯有重新審視檢討必要

˙立法者以較低額度罰鍰及即發即決裁罰程度制裁,並定有救濟管道,無違憲之虞

˙爭議法條未違憲,但如附一定條件,贊成新聞採訪行為可免受處罰

˙結論:有合憲性解釋空間,但採訪自由應受保障
資料來源:鑑定意見書


報你知
鑑定人 提供專業意見
律師周瑞鎧指出,鑑定人是專有法律名詞,一般民刑事訴訟中,鑑定指的是除書證、人證外的另一種證據方法,而鑑定人就是鑑定方式之一,通常由法院依職權再參考兩造意見選定,機關或個人皆可,功能是為法院審案提供專業意見。在憲法法庭中,鑑定人是由大法官選定各領域專業人士,針對兩造主張提出其專業或學術意見供參考,做為聲請釋憲條文違憲與否的判斷。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465901/IssueID/20110617
內政部:記者不能犧牲他人自由
2011年 06月17日
【侯柏青、王吟芳╱台北報導】對於記者跟監是否侵犯民眾隱私權,甚至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內政部主張不違憲,認為記者不能犧牲他人的自由與幸福,就算是有權有勢的人,不表示得處在「楚門的世界」。為保障人民隱私權,用《社維法》只罰鍰3000元,來處罰龐大的媒體君王,只是拿彈弓打酷斯拉


現在媒體自律失靈


內政部參事劉文仕在法庭上指出,採訪不是跟追正當理由。《蘋果》說,該條文剝奪記者工作權,說法值得同情,但個人工作權不能犧牲他人的自由與幸福。他說,很多國家用刑罰來約束跟追,若此法令被宣告違憲,以後人民隱私權幾乎沒保障。法學教授陳清秀則感嘆,這樣的處罰還算太輕,現在媒體自律失靈,好不容易剩下《社維法》,如果把這點光明消滅,又將回到黑暗社會


揭露黑幕才算正當


教授蔡震榮則解釋,警察裁罰記者不是妨害新聞自由,而是保護民眾安全。他舉例,前總統陳水扁女兒陳幸妤不停被跟追,記者顯然侵犯其自由及隱私權。法學教授陳清秀則搬出《蘋果》報導過的黑心電視、淡水毒魚等案例,該報導雖是跟追採訪,但值得讚同,是可免罰的「正當理由」。



有知識不看《蘋果》


律師尤英夫卻猛轟《蘋果》說:「比較有知識的人,不會看這種報紙(指《蘋果》)」,「英國歌手艾爾頓強爵士半夜來台,媒體猛拍」,美國《洛杉磯時報》引這件事說台灣媒體是瘋狗。


此外,尤更指責個案中《蘋果》有竊聽、竊錄,感嘆自己教20幾年新聞法規,告誡學生「寧願被我當,不要被我告」,「但這些學生畢業一進入媒體,就會開始違背自己良心。」隨後劉文仕趕緊趁提問時,澄清是律師個人立場,並非內政部立場


大法官蘇永欽則好奇地問內政部,好幾年一個案子都沒有,執行率低,日本1年警察局受理一、兩萬件,內政部應用書面解釋。


大法官許玉秀補充,最近5年個案很少,只有1件是台北市文山一分局案例,裘男無故尾隨陳女,經制止卻不罰,她要求內政部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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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465908/IssueID/20110617

《蘋果》:內政部見解受權貴歡迎
2011年 06月17日


【孫友廉╱台北報導】《蘋果日報》辯論團隊,昨在憲法法庭辯論庭指出,如果根據內政部的說法,未來只有調查局、行政執行處等政府機關,才有正當理由可以跟追人民,其他人都沒有此項權利,《蘋果》律師尤伯祥說,內政部這種見解將大受權貴名流歡迎,一般民眾則會不管閒事,自掃門前雪。


「正當理由」不明確


律師尤伯祥說:「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處3000元以下罰鍰及申誡。」規定,具有3個層面的不確定。首先,法條沒說明何謂「跟追」?究竟距離多近叫做跟追?是以會使人困擾、不安或威脅為考量?而「勸阻」也未規定是經何人、何種方式勸阻、勸阻次數等。


尤伯祥也質疑,內政部3名代表人對於該法所說的「正當理由」,究竟要不要跟公共利益相關說法不一,像學妹愛慕學長、徵信業者跟追或私人追討債務等,都可能成為跟追理由,但究竟何種狀況屬正當理由?完全不明確。


《蘋果日報》辯論團隊、台大副教授劉靜怡認為,只要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就須受制裁,基本上雖適用所有人民,卻限制人民行動自由及記者採訪自由。她說,記者扮演資訊蒐集與傳遞的角色,若記者採訪受限,資訊無法流通,民主將流於形式


採訪前難估公益性


劉靜怡強調,記者不可能在採訪前預知事件與對象是否值得報導,也無法預知是否具有公共利益內涵,而是要在採訪過程中反覆查證,才能發現新聞價值



她指出,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要求記者有查證義務,但《社維法》卻不保障記者蒐集資訊的採訪自由,將讓記者採訪進退兩難。



造成媒體寒蟬效應


《蘋果》辯論團隊、台大副教授林明昕則說,《社維法》的處罰規定,會讓媒體著手採訪前,就得先審酌會不會被處罰,對新聞自由是一種箝制、寒蟬效應,而且這條法律原則上禁止所有跟追行為,只有例外狀況才允許,但綜觀條文內容卻看不出什麼狀況會被處罰,若民眾看不懂,那麼法條當然有宣告違憲的必要。





延伸閱讀:
媒體無能面對現實
尤律師所指的就是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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