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16日 星期四

請問林峯正你到底在說什麼??不要作文章,寫些實際的東西吧!

請問林峯正你到底在說什麼??不要作文章,寫些實際的東西吧!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462859/IssueID/20110616











五十分的法官法(林峯正)


眾人引頸企盼超過20年的《法官法》終於完成立法。馬總統說,這是司法改革史上重要的里程碑,堅持走對的路,義無反顧。司法院賴浩敏院長也說,司法改革的基礎因此底定,具有歷史里程碑意義,像是吃了定心丸一樣。

站在民間的角度看,我們卻不作如是觀。《法官法》的立法可以算是司法改革史上的里程碑,也應該義無反顧去推動。不過,我們要問的是,這部承擔高度社會期待的法律,正式上路以後真能改善司法品質,提升人民對司法的信賴嗎?作為本法長期倡議推動者的一員,我必須誠實的說,未必。 
獨立客觀一向被視為司法的靈魂,也因此《憲法》規定「法官應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法官為終身職」,都清楚說明《憲法》維護審判獨立的初衷。但是,保障之所在也是弊病之所在。保障本應是達成審判獨立的手段,到頭來反倒成了目的。在現實社會中,向來只聽到司法官員在回應輿論批評時,習慣性地照本宣科告訴大家,法官的所作所為都是在維護審判獨立的憲法要求,但卻忘了司法的義務是給全民應有的公平正義。當公平正義的果實缺席或遲到時,審判獨不獨立早已不是重點。眾人要問的下一個問題是,政治民主化後的司法逐漸脫離威權黑手的掌握,開展審判獨立的空間,固值稱許。但令人猝不及防的是,超越審判獨立後的獨大、獨裁竟公然呈現在全民的面前。 

自律變成保守藉口

我們警覺,過去為了杜絕權錢干預而為眾人所支持的法官自律,已逐漸變質,反而成為封閉、保守、不進步的藉口。因此,《法官法》的立法重心,也從二十年前保障審判獨立、法官自治,蛻變成為現今的資訊透明、引進他律,這是物極必反的自然律。
是以,這部以規範法官為主要目標的《法官法》,從掌理法官人事遷調、獎懲考核的人事審議委員會、接受評鑑法官申請調查的法官評鑑委員會,到最終決定不適任法官懲戒結果的職務法庭,全都設置在司法院內,尊重法官自律的需求,但卻在人事審議委員會及法官評鑑委員會納入外部代表,以資訊透明和他律來避免過度本位主義、官官相護。
可議的是,以上兩機制的外部成員,不只將半數提名權交由法務部,還將最終的擇定權交給司法院長,此舉無異將就要萌芽的外部機制,又丟回官方主控的老路。其為德不卒,莫此為甚。
令人最不能接受的是,司法院在協商法案的過程絕口不願觸及職務法庭外部機制的建立,等於宣示懲戒法官的最終決定權仍要牢牢掌握在職業法官的手中,不願開設一丁點的透氣窗口。
剛剛三讀通過的《法官法》,拒絕放棄以考試方式選拔法官、拒絕清楚區隔法官與檢察官,依舊容許檢察官準用《法官法》等等,都是將應該即刻處理的問題往後推遲的作法,這都是司法改革最根本的問題,卻未能在此次立法過程勇於面對。以上都是司法改革的未爆彈、塑化劑,全民不可不慎。
整體而言,《法官法》最後通過的版本,充其量只是衝破了已住一段時間的司法套房,勉強站上改革的起跑點,是一部五十分的《法官法》。司法改革當然尚未成功,也不該鬆懈,同志一定要繼續努力。 

作者為民間司改會執行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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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如來看條文:
法官法
第三十三條:

法官評鑑委員會由法官三人、檢察官一人、律師三人、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四人組成。

所以法官:非法官=3:8。(法官+檢察官):(非法官or檢察官)=4:7。

這樣的比例,是因為我們民眾認為律師比較可以相信嗎?還是覺得「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比較可以相信?



第三十四條:


法官評鑑委員任期為二年,得連任一次,其產生方式如下:


一、法官代表由全體法官票選之。

二、檢察官代表由全體檢察官票選之。

三、律師代表,由各地律師公會各別推舉一至三人,由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辦理全國性律師票選。

四、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由法務部、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各推舉檢察官、律

師以外之人四人,送司法院院長遴聘。









請問一下林峯正先生,什麼叫做:「可議的是,以上兩機制的外部成員,不只將半數提名權交由法務部,還將最終的擇定權交給司法院長,此舉無異將就要萌芽的外部機制,又丟回官方主控的老路。其為德不卒,莫此為甚。」

不要亂寫,ok?你是司改會的執行長吔!!!



1 則留言:

  1. 從辦法上來看,林律師講的沒錯啊。法官、檢察官佔四人,社會公正人士四人由法務部和律師公會推薦,我們算一邊一半好了,也就是說,法務部可以推薦兩名社會公正人士,這樣的話,法務部直接主導的人士等於有六人,而總共有11人,法務部直接主導6人,林律師的說法沒錯啊?並且,社會公正人士的最終決定權在司法院長,這樣一來,等於11名裡面只剩下3名律師是完全獨立於司法院系統選出的,這樣的比例說司法院獨大,我認為是說的過去的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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