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16日 星期四
我愛雄女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jun/16/today-life12.htm
2011-6-16
年輕人不讓座 雄女挺身護孕婦
雄女學生在高捷車廂仗義執言,與北捷蹺腿姊狂罵老翁無人聞問,形成強烈對比。
(記者張忠義攝)
北捷蹺腿姊昨日道歉
〔記者葛祐豪、劉榮/綜合報導〕北捷蹺腿姊霸博愛座事件引起公憤,昨天這名引發眾怒的短髮女,發表書面聲明,表示自己有躁症傾向穿著高雄女中制服的學生仗義執言,網友稱讚。,向社會道歉;PTT高雄板則有網友PO上一名年輕人霸佔高捷博愛座,不禮讓孕婦,
雄女校秘陳雲占表示,會查詢網路PO文者,找出這名女學生,公開表揚;她強調學校經常宣導在大眾交通工具上要讓座,很高興學生能實踐。
網友bogy2在PTT發文,標題是「謝謝雄女這位學生」。文中強調懷孕八個月的姊姊,日前和姊夫搭捷運出遊,經過中央公園站時,因不耐久站,發現博愛座坐著一位年輕人,姊夫希望年輕人讓座,但對方不為所動。
高捷雄女學生 仗義嗆霸位
此時一位穿制服的雄女學生,對年輕人說︰「這是博愛座耶,你沒看到有孕婦嗎?」年輕人瞪了雄女學生一眼,想不到雄女學生很有膽識,還補一句︰「瞪什麼,還不趕快起來」。
適逢北捷蹺腿姊狂罵老翁無人聞問,這篇PO文形成強烈對比。
而因占用台北捷運博愛座與老翁爆發言語衝突的「蹺腳姊」,影片被PO上網後,這名引發眾怒的謝姓短髮女,昨天透過民進黨台北市議員童仲彥發表書面道歉聲明。
謝小姐住新北市淡水區紅樹林站附近,每天都搭捷運上班,曾由精神科醫師診斷有躁症傾向,當影片在網路曝光引發軒然大波後,她相當難過,已經請假兩週。
署名「Nicole謝」的女子聲明指出:「當天我的腳受傷,站務人員也說,可以坐博愛座,但是阿伯上車後,一直用言語侮辱我,甚至越罵越大聲,我剛開始說『阿伯我讓你坐。』但是他又說不要坐,卻一直站著罵我,所以我也被激怒跟他對罵了。我要跟當天的乘客和阿伯說對不起,也很誠懇的向大家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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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最近很夯的捷運博愛座女生老爺爺對罵事件,我想說的是:
回覆刪除上傳影片的人的用意是? 彌補自己怯弱又偽善的良心嗎?
1.看不過去為什麼不當場阻止?
如果對方是彪形大漢,我還覺得情有可原,人都怕被威脅怕死。問題對方不過是個女生,身材看起來也是一般,對大多數人會有威脅感嗎? 再者,我覺得那女生就是教養不好沒有禮貌的問題,影片錄了多久,旁邊的群眾站了多久,包括拍的人自己有人出過聲嗎? 大家都默許? 如果默許那指責女生的人是不是不過也是50步笑100步?
2.你有權拍攝對方?
當事人行為多數人都覺得不對,口氣惡劣,對老人家不尊重,但她犯法了嗎? 如果沒有違法非現行犯,你有什麼資格拍對方? 你是不是侵犯到對方人權? 如果你的想法是她行為不對但是沒有犯法,所以你要上傳到網路上用社會的道德力量來制裁她,請問當時在捷運車廂的群眾包括你自己,你們的沈默與不作為又代表什麼? 說穿了,不過就是躲在螢幕背後廉價的良心,有比被那位被指責的女生高級嗎?
為什麼我不支持也瞧不起偷拍上傳照片影片激起網友人肉搜索的人? 因為你們不但偽善,更侵犯人權。給雄女學生一個讚!
中肯~
回覆刪除1.如果不拍攝貼文,大家怎會知道有此等惡劣的人,而你又怎會在這發文呢?再者,如果對方是太妹,你敢對她兇嗎?
回覆刪除2.行車紀錄器可以在大馬路上拍攝,為何攝影器材不能在車上拍攝?再說此女行徑是可受公議之事,又不是偷拍裙下風光,可別搞錯了.
你應該支持拍攝上傳照片影片的網友,至少他(她)有勇氣敢拍攝,至於人肉搜索的人...隨你高興.該名雄女學生的確很讚,如果當初那位老爺爺能遇到此人就好了,不知閣下如果在現場的話,會怎樣做?別紙上談兵,現場情境不是我們在網路上能夠預測的.
1. 她是不是太妹我不知道,但至少就看到影片的情形(我只能推測),如果這是大家都覺得錯的事,現場也不過就她一個人,這麼多人敵不過她一個人,她是有帶槍還是有帶刀? 至於影片,我很希望我沒有這個發文的機會,謝謝!
回覆刪除2. 行車紀錄器我之前就在別的地方發表過意見,我一直覺得這是個有爭議的事,像就台灣許多大街小巷裝攝的監視器一樣。我個人有沒有裝? 有,但我自己深自體認到這是個在目前現實環境中的必要之惡,只能私人保有,除非在萬一我需要自保的情形下,或是公權力介入要求下,將我錄到的影像交給執法單位,而不是放到Youtube上用群眾的力量霸凌當事人,更何況道路上違規是犯法而不是道德觀感的問題吧?如果今天鄰里巷弄的監視器影像隨便阿貓阿狗都可以請求調閱出來放到網路上,OK嗎? 如果事事都可以這樣做,那台灣法院也不用開了,直接先人肉搜索出來再開大會由群眾公審不就好了嗎?
要我支持可以,請他直接走到當事人前面正大光明的拍,什麼叫勇氣了,我看不出來他的勇氣在哪。就像一堆人說的滿嘴勇一樣,只要不出面都很有勇氣。
又,何謂可受公議之事?標準在哪?老公跟小三進汽車旅館算不算?如果這是私人事務,那結婚的政治人物跟小三進汽車旅館算不算?有人覺得政治人物的感情生活道德對他來說很重要,是該受公評之事,有人卻覺得政治人物只要把事情做好,他愛跟女人男人私下怎麼搞那是他的私人事務,標準要怎麼下呢?
您都也說了,「別紙上談兵,現場情境不是我們在網路上能夠預測的.」,鏡頭的方向只有一個,我想大家也都知道台灣的新聞記者都能夠「截長補短」製造新聞了,您又怎知道這件事真正的來龍去脈前因後果是什麼?但至少我知道的一件事實是「這位網友在未經當事人同意下拍攝他人並放到網路上」,在我的認知裡面這就是侵犯隱私權。
之前不也有好幾件類似的事件網友拍攝後放到網路上然後一堆網友人肉搜索出來已經對當事人造成傷害,結果查明之後才證明是烏龍一場,這時候,你說的這些有「勇氣」的人,誰站出來為自己魯莽的行為道歉負責過了?
至於公眾人物的隱私權界限,及是不是身為記者有某些可以跨越個人隱私權的權力?如果是,在這個連許多傳統的大新聞媒體(如CNN、CBS...)都有一堆所謂的公民記者的年代,「記者」的定義是什麼?上面的行為是否可以用類似「公民記者」的方法來解讀?很抱歉,因為我並不是傳播及新聞方面的專家,這個問題我也還沒有答案。
我也覺得,與其在一旁偷偷地拍下一切、然後再po上網讓大家去人肉搜尋這個女生,為什麼不在一開始就出面處理,讓事情在當時就落幕?假設對方是太妹、我們因為恐懼而不敢出面,捷運上有緊急按鈕,為什麼不用呢?在一旁默默地看著這一切的旁觀者更令我心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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