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465849/IssueID/20110617
蘋論:到底誰才是酷斯拉
2011年 06月17日
《蘋果日報》記者王煒博因《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涉嫌違反《憲法》言論自由原則的釋憲聲請案,昨天召開大法官聽證會,由雙方代表、律師、法學學者等進行辯論,是一次精采的法學教育。遺憾的是內政部代表沒有就法理立場為自己辯護,反而引喻失義,不知所云,顯示出官員的法學知識貧乏,以及對民主社會新聞自由的認知不足與錯誤。
根據《社維法》第89條第2款規定:「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這一條款明顯違背《憲法》比例原則、明確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什麼叫「無正當理由」?誰有權決定理由正當不正當?記者採訪難道是無正當理由?沒採訪自由就沒新聞自由,也就沒有言論自由。
尤其調查採訪更是需要跟蹤。「跟追他人」怎麼定義?那些藝人的狂熱粉絲全程一路緊跟偶像,也犯法嗎?連威權國家都允許粉絲跟追偶像,更別提民主社會了。這一條短短4句話,就有兩句定義含糊不清,這麼低劣的立法素質哪裡值得尊重?
內政部代表劉文仕辯稱台灣是媒體君王,意指媒體霸權已成帝國,無人可管,為所欲為。但是媒體和政府公權力比起來誰才是帝國?地方政府的新聞局處可以裁罰平面媒體,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可以裁罰電子媒體,並且蠻橫無理地任意拒發執照,誰才是霸權帝國?政府可以監聽公民個人,媒體能監聽政府嗎?媒體可以裁罰政府嗎?權勢人物也可以任意控告媒體,政府反控媒體是帝國,那叫「得了便宜還賣乖」。
監督政府保障權益
劉還把媒體形容成酷斯拉,說政府拿彈弓打酷斯拉。到底國家是酷斯拉還是媒體是?無論從哪方面看政府才是酷斯拉,有槍桿子軍隊、有警察、有安全局、調查局,媒體有什麼殺人武器,誰是酷斯拉還不清楚嗎?就算媒體是酷斯拉,是誰把媒體變成酷斯拉?是政府官僚主義、懶惰昏庸,讓民眾投訴無門,委曲無解,只好找媒體爆料,於是踩到政府痛腳,就說媒體是酷斯拉。問題是對正派守法的好人,記者哪有興趣跟追?這些狡辯從反面證實了媒體的必要性,因為政府太可惡了,必須由媒體監督政府才能保障民眾的權益。每天有數百通的申訴案告進各媒體,說明政府的不可依靠性。誰為民眾申冤?媒體!
黛安娜王妃被狗仔跟追死於車禍,但英、法並沒有立法限縮新聞自由。不可追問、不可拍照,正是那些貪官污吏、怠惰官員、黑心奸商、無良藝人最高興的事。媒體怎會去跟追一般平民?這是台灣有史以來第一樁公民個人對抗國家的釋憲案,具有歷史性的重大意義,我們支持是因為我們堅信:新聞言論自由大於名人隱私。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463283/IssueID/20110616
蘋論:肯定大法官接受釋憲案
2011年 06月16日
2008年9月本報記者王煒博跟拍當時名模孫正華與神通集團少東苗華斌的約會。因他倆已論及婚嫁,所以記者趨前問孫什麼時候舉行婚禮;孫不回答就離開。王後來收到警局寄來的罰單,成為警方剝奪新聞自由的另一惡行。於是王以公民身分聲請大法官釋憲。今在司法院由大法官協同律師群、法學教授及兩造(內政部代表及王姓記者)舉行憲法法庭辯論。
屢屢限縮新聞自由
警方根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目的在保障個人隱私權,並使民眾免於隱私暴露的恐懼。這是繼《兒少法》之外又一樁嚴重侵害新聞言論自由的惡劣示範。歷史上所有的法西斯在壓迫包括新聞及言論自由時,都拿保護道德、社會秩序為藉口,達到政治上迫害異己的目的。台灣自國民黨再執政後新聞自由不斷受到限縮,已引起國際上的多次關切,令人失望。
跟蹤才能揪黑心商
跟蹤他人確實會使被跟蹤人心生恐懼,應該立法禁止。但記者做調查採訪時,必須跟蹤當事人,才能找出像黑心奸商、收賄政客的罪行。如果跟追要罰款,那吳揆從院會中出來,記者趨前提問政策問題,吳揆不回答,記者亦步亦趨再問,吳還是不答,記者不放棄隨後又問,此時警察就可根據《社維法》阻止記者並開單罰款。這是什麼國家?不是法西斯威權國家是什麼?
記者不可能去跟監騷擾一般民眾,跟蹤的大多是作姦犯科的嫌犯、不法的政壇人物及眾人矚目的影視藝人。媒體暴露社會黑暗面的目的,在於提醒國會立法解決、行政部門可據此調整政策。跟蹤式的調查採訪被稱為是美國進步主義的動力來源。
難道名人就沒有隱私權嗎?民主國家包括台灣法界多認為,藝人已從媒體那裡得到很大的特權與利益─曝光及知名度,這是可以轉化成金錢報酬的。
名人隱私門檻較低
越有名氣的藝人越可拿到更多的酬勞,於是根據比例原則,她╱他們的隱私門檻就應該比一般人低很多,不能又要享有媒體造就的名氣與利益,又不准媒體在公開場合採訪。一個警察就可以對記者開罰,戕害新聞自由莫此為甚。大法官這次通過接受本案,顯見他們已意識到這問題的重要性,令人快慰與欽佩,應該肯定。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465853/IssueID/20110617
記者跟追逼不法總統下台(呂一銘)
2011年 06月17日
新聞自由不能無限上綱,須兼顧社會責任和「知的權利」,而「第四權」亦非「權力」,而是「權利」,此當為新聞傳播的基本認知,無庸置疑。
問題在,新聞採訪的行為和技巧,各界仍有不同的異見和爭議,此可以「異中求同」,「同中存異」,俾尋求各個層面、層次的「平衡點」,或加強相關的媒體自律,或如歐美建立司法個案準則;若一切都能用法律解決,或以法律規範如何採訪,非僅限縮新聞自由,亦為民主國家笑話,那麼大學新聞科系就成了「法學傳播系」,新聞媒體就成了「法律傳播媒介」,若新聞變成人人可以想像和控制的東西,那麼新聞亦不復新聞矣。
如果不健忘,1972年,美國《華盛頓郵報》記者伍華德和伯恩斯坦揭發「水門事件」的內幕,導致美國總統尼克森辭職下台。而這兩名記者的採訪手法和過程,如「依法」幾乎都是違法,不論是跟蹤、竊聽、錄音或「妨害祕密罪」,乃至誹謗、誣衊國家元首等等。換言之,這兩名記者如果按照法律規範新聞採訪,根本無法採訪到震驚全球的重大新聞,如果美國法庭不重視新聞自由,當年的尼克森只要「依法行政」,就可將記者琅璫入獄,可見美國能容忍記者的採訪行為,亦認為知名度越高者,越需要監督。
揆諸中外的採訪實例,許多獨家轟動一時的新聞,不論政治醜聞或名人、藝人緋聞,其採訪手段很難用法律衡量(跟拍只是其中之一的技巧),就連筆者40多年前在《聯合報》採訪獨家國家重大科技發展(包括研製小型原子彈)時,還和攝影記者設法翻攝「極機密」文件整理逐一報導。也就是說,新聞採訪在某些時候是須用「善意的非法手段」,得以滿足閱聽大眾「知的權利」,豈能以一般法律繩之?或以法律規範其應如何採訪?
儘管此次「憲法法庭」討論和政治無關的名人跟拍爭議,屬於社會和影劇新聞的範疇,但一樣是探討採訪行為的適法性問題,在如何與新聞自由取得平衡,以建立司法個案準則,如果用觸犯《社維法》方式,猶如以警察權箝制採訪權,洵為荒唐。簡言之,如果《社維法》可以限制記者採訪,那為保護隱私權就可以《個人資料保護法》約制,還可由《兒少法》規範媒體如何報導犯罪新聞,如此一來,新聞媒體可以關門大吉。但今天的民主台灣,能接受類此落伍的封建作法嗎?
司法反成箝制幫兇
所謂的「跟拍」行為泰半是以政商名流為對象,他們的名聲、富貴皆取之於社會,亦須回饋社會建立某些道德宣揚的示範(並非做清教徒),自須受社會(媒體)監督。然被跟拍者,多為有權、有錢、有勢者,亦會找最好的律師透過施壓或司法手段,以抵制新聞採訪,恐不能只「以法論法」來保護那些懂得法律的政商名流,使司法成了壓制新聞自由的幫兇。不過,新聞採訪在某種程度亦須「廣結善緣」,廣闢消息來源,類似狗仔式的採訪,不能一成不變,顯然公眾人物和媒體之間亦都須檢討學習。
再者,名人的醜聞隱私,常喜以法庭的禁制令作擋箭牌,或要求採訪「事先知會」等,但此只能管傳統主流媒體,卻管不了網絡世界。據今年5月間外電報導,英國法院曾發出超過30至40個禁制令,雖能使報紙電台電視等噤聲,卻無法擋推特及臉書,有網友像「維基解密」將一些禁制令「解密」,把相關名人婚外情醜聞,在網上迅速散播,無一名人倖免,包括賽車界名人馬克斯.莫斯利召妓玩5P等,還告上歐洲人權法庭,該庭裁決指出,若訂立事先知會的規定,形同事先審查,將會對新聞自由帶來「寒蟬效應」。
同時,就算立法規定,媒體也寧可接受罰款,而不願事先通知當事人。現在台灣的司法,若步英人後塵,即便「依法」能把報紙封口,然對無遠弗屆的網路,恐就鞭長莫及了。
作者為前國營《台灣新生報》發行人兼社長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465857/IssueID/20110617
政府媒體隱私(張瑞雄)
2011年 06月17日
名模孫正華與神通集團小開3年前傳出結婚,《蘋果》記者多次在公開場合等待採訪,卻被警方依違反《社維法》「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開罰1500元,記者不服聲請釋憲,司法院大法官昨上午召開憲法法庭,辯論此規定是否違憲,並在司法院網站直播。
此事件值得大書特書,它顯示出幾種特別的意義:
第一是要讚許司法院的網路直播。全世界網路使用者已將近20億人,不管網民懂不懂中文,這絕對是一個台灣自由民主的驕傲和象徵,如果司法院能將直播畫面加以英文字幕說明,甚至有現場英文口譯頻道,那就更棒了。此外行政院的院會、立法院的議事,各級議會的開會是否都可以比照來網路直播,以增加公民的參與和資訊的透明度。
第二是大法官能重視升斗小民的意見。憲法法庭過去7次開庭,都在審理政府機關間的爭議,這次首度有民眾以個人名義站上憲法法庭,讓所有自認為被國家公器不公平待遇的小民都有發聲的機會。
更應注重網路自由
第三是探討新聞自由與名人隱私的爭議。新聞媒體的新聞自由或工作權,是否因《社維法》的規定而被受限?《社維法》是否應依「被跟追人」或「跟追人」的身分,或跟追目的差異有所不同,以平衡新聞自由及被跟追人的權益?如果新聞媒體的採訪行為,在一定條件下,不適用《社維法》的規定範圍內,其權限應如何明確界定?不過美國開國先賢傑佛遜曾經說過:「如果要我選擇,有政府而沒有媒體 ,或是有媒體而無政府,我將毫不猶豫地選擇後者。」大家可以想想這句話中若把政府改成隱私會如何?
除了新聞自由和個人隱私的爭議,因為網路資訊傳播的快速,未來網路自由和隱私的議題更應該注意。去年9月份,美國新澤西州一名男大學生遭室友偷拍和男同學同志性愛過程,且被放上網路播放,這名男學生因而羞憤跳河自殺身亡。北卡羅來納州杜克大學一位畢業的女生撰寫了一份搞笑的假畢業論文簡報檔,評鑑該大學中和她有性伴侶關係的13名學校運動員的性能力,並用電郵傳給數位好友,後來在網路上廣為流傳,成為杜克大學師生引以為恥的醜聞。
被《花花公子》雜誌選為最性感的運動主播安德魯斯2009年在旅館被偷拍,在沒有網路的時代,這可能會變成錄影帶的短片,少數人可以看到,影響範圍較小。在網路時代,此影片在網路上到處流傳,雖然事後壞蛋有被抓到,但對當事人的傷害已無法彌補。
這些例子都鮮明地凸顯網路侵犯隱私、甚至毀人一生的可怕威力,而且這些都和新聞自由無關,但未來絕對比這次憲法法庭的辯論主題來得更嚴重。
作者為東華大學資工系教授兼副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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